《动漫内容自审制度》
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产品内容自审工作,配备3名以上技术开发人员担任自审人员,负责公司产品内容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审查标准;
(一)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产品内容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技术总监及其技术开发人员3名。由公司技术总监担任小组负责人,负责小组的召集和日常运作及培训等相关事宜。
小组的主要任务:
(1)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规范相关产品内容;
(2)在产品验收环节对可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3)在网站运营过程中随时检查各种营销素材、动漫活动及其他内容是否
有不适当的内容出现。
(4)一旦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发生,小组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进行查
处惩戒。
(二)人员配备
内容审查小组配备情况如下:
主要负责人:王太中 (总经理)
自审人员: 王太中
张 程
李 研
(三)审查人员职责
1、应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终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问题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4、负责保管审查记录;
5、对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6、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由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7、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
(四)审查流程及有问题的文化产品处理方式
1、对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在研发阶段进行培训,对故事背景、美术素材等进行初步的筛查;
2、自审人员在产品上架之前,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产品及其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3、对初审有问题的产品,退回研发企业或部门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上架;
4、在产品上架前,对产品客户端、公司官网、产品官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证照使用、实名注册、实名信息补填、用户协议必备条款等内容,合格后方可上架;
5、对审查完成的产品,自审人员提出同意进行上架的意见并签字确认,上交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6、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规定要求,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产品备案;
7、日常对产品和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产品版本更新后的内容、产品客户端、公司官网、产品官网、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发现问题提交检查意见,报本企业内容审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
8、自审人员的所有审查意见应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五)审查标准
在所有需自审人员进行自审的内容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背社会公德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对问题产品的处理方式
1、对自审人员未能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予以警告处置,多次出现相同这一状况,取消其自审人员资格;
2、对自审人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拒不修改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
3、对自审人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修改,审查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予以严重警告处置,通报其上级主管,并处以罚款若干;
4、对运营人员在运营过程中未通知自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而自审人员也未及时发现的,予以涉事双方警告处置,责成改正;
5、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
(七) 责任追究
各企业必须明确企业内部对审核人员、运营人员的内容审核责任追究规定。
对审核人员未能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
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但拒不处理/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
对审核人员发现问题,并且按照规定处理/修改,审核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 予以扣除当月奖金;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的,予以书面警告。